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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破產清算組構成及債務清償規定

法律3.23W
公司法對破產清算組構成及債務清償規定
公司法破產清算組構成及債務清償規定
實際上清算有二種情況:第一種是由公司自行終止經營清算;第二種則是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前者在解散事由出現的15日內由公司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