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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費流程

法律2.04W
變更撫養費流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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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費的流程一般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夫妻在辦理離婚時不得不關注子女撫養問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時常常會出現過高無法支付的情形。那麼,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根據法律規定,變更撫養費的流程一般是怎樣的?



  一、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式予以解決。其程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式處理。
  二、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四、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