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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子女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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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子女贍養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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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子女要求贍養自己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養家庭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就可以視為收養關係成立。與此同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可以不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當然,法律不禁止你自願對生父母盡義務。

如果收養家庭沒有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則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並沒有被正式認可,女孩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消除。因此從法律角度說,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應當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

但與此同時,《婚姻法》第44條明確規定: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因此,被遺棄的孩子也可以依法向所屬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遺棄罪”要求法院追究親生父母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