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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行政複議以上一級

法律2.04W
一般情況行政複議以上一級
關於上一級行政機構對於行政複議作出答覆的時間

1.一般來講,根據《行政複議法》中第十七條的規定,上一級行政單位在接收行政複議申請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2.如果經過審查之後,行政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出具《決定不予受理書》,並送達申請人;


3.對於符合條件的,但是對於申請人提交錯誤申請機關,應該在七日內轉送到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且及時通知申請人。


4.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60日對之前行政機關的行為作出審查,並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


5.如果認為前行政行為正確的,則維持前行政行為,如果認為前一行政行為錯誤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前一行政行為,責令其再次作出認定。遇到特別複雜的情況的時候,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領到申請延長複議時間,但是最長的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規定,複雜的行政複議最長的回覆時間是不能超過90日的,一般的行政複議回覆不能超過60日的。


順便一提,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行為決定書時,一定要確認接收時間,一般當場作出行政行為的,從第二條開始計算,郵寄的,從簽收之日的第二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