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到施工場地外
高空墜物到施工場地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高空墜物來源明確: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高空墜物來源明確的情況下,侵權責任人身份明確,該墜物的責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負有監管注意義務的人,承擔對物的替代責任。另外,在主觀過錯的認定上,高空墜物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由責任人就其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壓力,有利於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促進責任人謹慎監管、積極防範墜落風險。
高空墜物來源不明: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生活實踐中,高空墜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臨的是高空墜物來源不明的情況。大多數受害人常常只能確定墜物是從某一棟樓的陽臺墜下,卻無法確定具體是由哪一個陽臺墜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傳統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那麼由於侵權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均無法認定,極易因此認定侵權責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無法行使求償權,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立法規定了一種特殊的補償責任,通過過錯推定原則的採用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可能的侵權人一方,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住戶才能免於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於公平原則對無辜受害人的傾斜保護,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是物的替代責任的一種折中。責任人對於處於其控制下的物品負有物的替代責任,傳統的替代責任在主流通說中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使已盡到注意義務也不能免責。顯然,這種責任對於只是具有侵權可能性的住戶來說,未免過於苛責。故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照顧到了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避免了對可能侵權人過重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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