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起行政複議怎麼辦
第三人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第三人,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複議實踐來看,包括以下幾種:(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處罰人。如在治安、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行政處罰復 議案件中,受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而申請複議,受害人可作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而申請複議,受處罰人可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向被處罰人。在同一個行政處罰決定中處罰了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人,其中一人或幾人申請複議,另一部分人沒有申請複議,那麼這部分沒有申請複議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複議。
(3)在不服行政裁決、行政確權的複議案件中被裁決、被確權的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是複議申請方,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
(4)行政機關因越權處罰被申請複議時,被越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行政機關超越其許可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越權的行政機關與此有利害關係,因而,該行為被提起復議時,被越權的行政機關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複議的資格。
(5)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針對相同的行政相對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其中的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作出另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因為該案的複議結果將會影響到另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6)其他行政複議第三人。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在複議決定限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管行政相對人是否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都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僅僅是例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限定 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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