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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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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哪些
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哪些
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
1.境外臨時來華人員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鑑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鑑定的,記錄在案,不得強行檢驗、鑑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收集的證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給其所在機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交通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後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外交部門。
5.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採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交通事故賠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