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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簡單程式

法律1.11W
離婚的簡單程式
死刑複核的程式簡單概述

審理物件特定。


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式。這種審理物件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 一審和二審程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後,判決就發生 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複核程 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程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 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式。而死刑複核程式的 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 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當代社會,我們經常可以在電視當中所看到一些人員的具體的審判過程,這主要是因為在這類案件當中是允許公開審判的,當然了,公開審判的話是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而死刑的執行時間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在相關的機關都全部批准的,之後7天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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