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做保證人,離婚後怎麼還債?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做保證人,離婚後怎麼還債?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以保證人名義在借條上簽字,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雙方離婚後,該債務應該由誰來償還?下面通過一個案例進行了解。
案情介紹:
被告胡某、沈某於2011年8月5日結婚,於2016年2月24日離婚。
2014年6月10日,胡某向李某借款23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沈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名。後因胡某未及時返還借款,李某於2018年11月19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沈某連帶還款23萬元並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法院判決:
庭審階段,沈某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該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是胡某,沈某僅是擔保人,李某現向沈某主張還款,因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間,沈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且其早已與胡某離婚,故李某的訴請不應獲得支援。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是男女雙方以婚姻為紐帶結為一體,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財產混合性的特殊關係。夫妻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案借款發生於胡某、沈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沈某以保證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可以認定以下兩點:第一,其知曉胡某向李某借款的情況;第二,其願意在保證條件成就時承擔還款責任。沈某雖以保證人身份簽字,但基於其與胡某系夫妻關係的特殊情形,應當認定其對該借款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該借款應當認定為沈某、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李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借款金額為23萬元,超出了法院轄區內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李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用於了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那麼法院為何判決不是借款人的沈某也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呢?
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對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進行準確解讀,該解釋在確立“共債共籤”原則的同時,並未完全摒棄婚姻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財產混同性這一特殊屬性,客觀上存在於絕大部分夫妻之間的這一屬性也無法做到視而不見、棄之不理,該解釋的核心要義在於透過“共同簽字”這一行為表象的背後審查是否含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
《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看出,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系共同意思表示的二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複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就該案而言,沈某在胡某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其並未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站在普通受領人的角度看,可以得出沈某、胡某夫妻二人對所負債務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認知。因此從發揮法的指導作用以及兼顧交易效率與安全的角度來看,應當認定該案債務系沈某、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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