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網路虛擬財產?
隨著網路的普及和發達,網路虛擬財產已成為夫妻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男方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網路虛擬財產也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何為網路虛擬財產?虛擬財產的性質如何?如何有效分割網路虛擬財產?本文試著給出一些建議。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有很多,作者試著給出一個定義,網路虛擬財產是指,存在於網際網路絡中,能夠產生交易價值的資料資源。其特徵比較明顯:一、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資料資訊資源;二、存在於網際網路絡中,基於網路互聯,使該種資料資訊資源產生聯通;三、該種資料資源能夠產生交易價值,具有財產的屬性。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性質,有人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新型的權利,有人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其本質屬於債權,當然大部分人的觀點是,網路虛擬財產屬於物權,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作者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給與其物權的定性是合理的,因為在物權的框架內網路虛擬財產可以做到有效分割。如果認定其為一種新型權利,勢必給審判造成很大的障礙,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網路虛擬分割時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注意的是使用者與網路服務商之間達成的協議,畢竟網路虛擬財產由網路服務商開發,由使用者投入金錢、時間、精力在購買、維護、運營,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屬約定及分割也要參照使用者與網路服務商之間達成的協議。
其次,但一般情況下,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屬歸屬於使用者,這是分割網路虛擬財產的基礎,使用者通過在網路服務平臺上註冊等方式在獲得網路產品的使用權,使用者通過不斷的投入金錢、時間、精力,運營、維護、管理網路產品,使其具有一定的價值或通過交易方式直接獲得網路虛擬財產。
最後,要考慮註冊主體、網路虛擬財產個人屬性、夫妻財產屬性及其他共有人權利保護的問題。
關於如何有效分割網路虛擬財產。
這個舉一個例子說明
小明和小紅共同經營一個實體時裝店鋪,兩人共同經營網店,在網路上銷售服裝,並依託微信朋友圈建立了幾個客戶群。同時兩人也玩各種小視訊,也會有點生意來源。上述網店、微信朋友圈中的客戶群、小視訊都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產。那麼,如何分割呢?如果小明和小紅有相關網店等網路虛擬財產的經營等方面的協議,應該按照協議來履行。沒有協議的,網路虛擬財產分割不損害功能價值的,可以分割。分割損害功能價值的,以一方獲得,另一方獲得補償款為原則。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獲得,同時給另一方以補償款。依託於網店的微信客戶群也作為網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一方競價獲得。註冊在一方名下,其未獲得上述網路虛擬財產的,應該協助另一方辦理變更註冊手續,網路服務商應該予以配合。至於小視訊,因其主要的功能是娛樂,具有人身屬性,屬於專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無需進行分割。
如果上面的網店除了小明和小紅經營,小強也參與了經營,系三人合夥,那麼在分割網店時等網路虛擬財產時,應將怎樣操作?此時,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可以就小強針對網店等權益進行分割,因小強不是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不參與離婚訴訟,三人協商一致,在保障了小強的權益下,小明和小紅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就網店等網路虛擬財產進行風格。如二人不能與小強協商一致,則在離婚案件中網路虛擬財產不予以分割,待小明、小紅離婚後,三個合夥人可以繼續協商分割或另案訴訟分割。
總之,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以物權的邏輯和處理方式進行網路虛擬財產的分割,這是一種有效的途徑。當然,現實生活中網路虛擬財產的形成更為複雜,如果想高效、便捷、經濟的處理,尤其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成熟經營的網店,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內以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就網店等網路虛擬財產的歸屬、價值認定、分割方式等進行事先約定。
作者:季偉,江蘇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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