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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房有繼承權嗎?

   在實際生活中,一般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名下的房產對於繼承人來說,是有法定繼承的權利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房,可能就會有點不一樣了,那麼公產房有繼承權嗎?

公產房是什麼?

    1.公產房是指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地產。

   2.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房屋。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或直接管理的房屋稱3為直接管理房屋。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某房地產經營管理所,簡稱住房管理所。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資建造、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居人是誰?

    1.根據相關規定,同居人是指在被拆遷住宅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在發放拆遷許可證之日在本市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本市沒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難的人。婚姻和出生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其他地方是否有住房條件的限制。

    2、租賃公房證明書上記載的公房租賃人在市常住戶口被取消註冊的,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繼續租賃該公房的同住者簽訂補償配置協議的同住者有很多人的,必須協商確定簽訂補償配置協議的代表。沒有同居者的,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繼續租賃該公房的市居民簽訂補償配置協議。

公產房有繼承權嗎?

公房繼承的程式:
    公房又稱使用權買賣使用權房,實質上是承租人依法有償轉讓租賃權,所以有別於產權房,只要產權明確,就可以通過房地產交易中心轉讓。使用權房的產權屬於國家,因此必須經國家委託經營管理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才能批准轉讓。所以,這一稽核報批的過程主要集中在房屋管理部門。因此,購買者必須對此類房屋的租賃權轉讓程式、條件、要求等注意事項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才能進行實質性的操作。

   因此,承租人死亡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係自然消失,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作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權優先租賃公房,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是由於原有的租賃關係而重新建立起來。從有關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死後,租賃合同自然消失,但作為共同居住的人,有優先租賃權。所以,如果死者的親屬想繼續使用該房屋,需要與房屋管理局或出租人協商,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續使用。房屋管理局以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房屋,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繼承。更多相關公房繼承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聯絡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