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橫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會根據相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來判斷誰是肇事方並且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在交警到達現場之前,當事人有義務保持事故現場的原貌等待專業事故責任判定。那麼人行橫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人行橫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二、不服人行橫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律師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由此可見,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必須進行質證,由法庭予以全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9條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責任認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再有重新認定的程式。
綜上所述,人行橫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之一就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換言之是否由於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是衡量其是否就是肇事者和責任承擔者的判斷依據。另附上如果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採取的辦法作為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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