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後死亡還可以起訟嗎?
一、交通事故理賠後死亡還可以起訟嗎?
可以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爭議類案件,有兩類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一類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的發生效力的裁決和調解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交通事故中賠償主體怎麼確定?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該機動車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法律、行政法規及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1、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應僱主作為索賠物件。由僱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選擇僱主或第三人作為索賠物件。
2、僱員駕駛車輛因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駕駛車輛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物件,如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和僱員為索賠物件,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即通常所說的公車私用的情況,如果僱主已經同意僱員駕駛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物件。
事故發生時的狀態不同,賠償的主體也不相同。僱傭他人車輛,僱員在非工作期間駕駛僱主的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時,僱員需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若是僱主已經提前瞭解了該情況,那麼僱主是主要賠償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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