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用如何支付
醫療事故當中,除了涉及到對患者的賠償外,還有對其的先期治療費以及後續治療費。實踐中,多數人關注的重點都是先期治療費,而對後續治療費知之甚少。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用如何支付。
關於續醫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癒,故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於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鑑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後”;
2)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3)繼續治療費的計算。該部分的計算較為複雜,該費用是指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也可以是因醫療依賴所產生的必然醫療開支。因此,對於該費用的確定,不能簡單根據患方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專家建議,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式,且評估時應該考慮患者生活地區的生活水平和醫療水準。《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基本醫療費用”的範圍及專案的規定,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等,基本醫療費用的範圍和標準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例如,腫瘤病人化療藥物的選擇應按國內普通化療藥物的價格進行計算,而不應按進口同類藥物計算。
另外,繼續治療費的計算之所以重要,還在於該部分費用往往在醫療事故全部賠償費用中佔有很大的比例。
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醫療事故都會涉及到後續治療費的內容,這還需要根據專家鑑定組的專業意見。同時,在計算後續治療費的時候是比較複雜的,需要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式,而不能僅以患者提供的診斷證明作為依據。更多醫療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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