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人傷交通費質證的要點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人傷交通費質證的要點是什麼?
保險公司人傷交通費質證的要點是拿出證據說明自己無需支付該交通費,具體的質證要點如下: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傷治療相應的治療清單或是處方、大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用發票原件,發票時間與病歷證明記載時間應相符,發票上的姓名應為受害人本人。
2、相關治療和用藥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針對其他病症的治療和用藥,不承擔賠償責任。
3、無醫院證明自購藥品、醫療用具的費用不予賠償。
5、對於後期治療方案及治療費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醫生估算的證明,不予認可,賠償權利人原則上應待實際費用發生之後另行起訴。但是現在的習慣做法是在庭審中直接申請法院對後續醫療費作出司法鑑定,同已發生的醫療費一起賠付。
6、後續治療費不包括心理治療費用。
7、對過高的治療費、後續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可申請司法鑑定。
8、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費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場所消費的費用。
4、轉院應經原醫療機構同意(需要原醫療機構的轉院證)且存在正當理由,否則,由此增加的費用可不予賠償。
二、行人傷交通費怎麼算比較好?
(1)計算交通費的時間標準:包括當時前往醫療機構就醫的交通費用和後來轉院的交通費;
(2)計算交通費的人員標準: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費和必要陪護人員的交通費;
(3)計算交通費的實際發生標準:根據實際發生用於交通的費用計算;
(4)計算交通費的票據標準:應當以正式票據(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計算交通費的一般賠償標準: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車旅費標準支付。
①交通費的稽核十分苛刻,不僅要求要有正式票據,而且要求有關憑據與就醫地點、事件、人數、次數相符合。
②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的,從醫療費中賠償;未計入出診費(醫療費)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應按交通費賠償。
②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的民事主體,是可以請求獲得誤工費、交通費以及醫療費等的賠償的。通常情形下,誤工費、交通費是由保險公司來支付,但對於那些保險公司可以質證自己沒有支付責任的情形,此時交通費就需要由肇事主體自己來支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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