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什麼?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什麼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範圍比較廣泛,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
1、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駕駛人員,即司機。
2、操作管理交通設施,保證交通安全執行的人員,如機械師、車檢員、巡道工、扳道工、保養人員等。
3、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員。
4、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管理人員,如排程員、引水員、機務員、訊號員、船長等。
5、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正式司機違章開車,行人或騎自行車人違章致他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強行搶渡引起渡船超載傾覆等。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僱用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他們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二、交通肇事罪緩刑條件是什麼
1、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
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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