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車輛年審

法定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為您推薦】惠陽區律師 荔城區律師 耒陽市律師 青白江區律師 漣水縣律師 永昌縣律師 陽春市律師

法定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了某種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法律上會給予債權人一種保護,也就是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與該第三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行為,但是該撤銷行為不是無限期的,要受到一個時間的限制,那麼我國法定撤銷權期限多久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了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其知道有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撤銷權期限適用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為不變期間。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期限的性質存有分歧。有的同志認為,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是不變期間,因此,該條中的‘1年’期限應當屬於訴訟時效,對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既然是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也有的學者認為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屬於不變期間即除斥期間。就世界範圍考察,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歷來就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種主張。

我們認為,合同法第75條所規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首先,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就撤銷權而言,儘管有的學者主張撤銷權的本質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受讓人返還所得利益,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因此,提起撤銷的訴訟成為給付之訴進而撤銷權是請求權,但我們認為撤銷權是兼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性質的一種權利,一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受讓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

另一方面,撤銷權的行使又以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但是,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後果。因此,有關期間的適用,應當適用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次,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變在於中斷、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則,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訴、也可以是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債權人無法通過向債務人主張撤銷權來中斷訴訟時效,債務人也無法向債權人表示撤銷與受讓人的法律關係來中斷“撤銷權訴訟時效”。因為債務人自己並沒有保全撤銷權,債權人通過起訴債務人行使撤銷權,此時的中斷又欠缺法律意義。所以,把‘1年’當作訴訟時效是沒有實益的,也偏離了訴訟時效的本質。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到我國法定撤銷權期限多久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債權人則不再具有撤銷權。同時對於撤銷權一年的期限,是適用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小編以為適用除斥期間更能符合立法原意。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登陸本站.

標籤:期限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