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書蓋章要求
背書是一種法律用語,是一種票據行為。是支票結算中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很多人對於背書不是特別瞭解,那麼支票背書蓋章要求是什麼?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相關的問題。
一、支票背書蓋章要求是什麼
背書是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瞭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託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背書在背書人一欄蓋章。
二、背書的注意事項
1、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3、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支票背書的知識,相信您對於支票的背書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律師。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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