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呢?
人们有时候会在田间地头挖到一些物品,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东西都是无主物,没有失主认领。这时,一些人就会将物品占为己有,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也比较多见。而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也看到过一些无主物被国家收回的案例,那么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呢?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二、无主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实、矿石等。有的学者对矿石、砂石属于天然孳息提出异议: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从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规律,而开采的矿石、砂石只是从矿场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矿场已不完整。
笔者认为此异议忽略了所有的矿藏本身形成于地质作用,派生于自然规律,矿石、砂石是从这些已属天然孳息--矿藏上分割出来的一部分,仍为天然孳息,如果树上的果子切成多块一样。
综上所述,我国对无主物物权的归属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没有承认先占原则。通常情况下,像文物、重要的自然资源,这些无主物是归国家所有的。人们拾到无主物后,应该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最好不要私自占用。如果占用贵重文物这样的无主物,发生损坏的话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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