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获轻判
陈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411刑初264号
案 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08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411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未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李亮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X在常州市新XX一楼开设游戏厅。摆放8人位“海王3”游戏机1台、8人位“神龙宝藏”游戏机1台、8人位“摇钱树”游戏机1台、8人位“龙翔天下”游戏机1台,并聘用陈XX、林XX(均已判刑)进行日常管理,共计非法获利28000元。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
为招徕参赌人员并规避风险,被告人陈X召集李XX(已判刑)在该游戏厅担任“黄牛”负责从游戏厅购买游戏币后对外出售,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退币、换钱等资金结算服务,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后李XX聘用万XX、赖XX(均已判刑)具体从事资金结算服务,期间收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发经过、证人费某、雷X等人证言笔录、同案犯陈XX等人供述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营业执照、扣押清单、收缴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X属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陈X属初犯、认罪态度好、缴纳罚金保证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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