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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私募股权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而私募股股权是为了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私募股权大多数都是合法的募集资金,但是也不乏一些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存在,有的时候大家也会把私募股权和非法集资混淆,但是本质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但是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大家可能说的不是很清楚,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私募股权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第二,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第三,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第四,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会构成犯罪吗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因此,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非法集资的,可能会涉嫌非犯罪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融资,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不合法的,其出发点也是非法的,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资金,其用途也是不明确的,但是非法集资通常都会以看似合法手段进行集资,实质上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