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提起再审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不可以同时提起的。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两种制度针对的都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平衡生效裁判的安定性与维护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将两种制度在程序性质上都定性为特殊的救济程序。
在实践选择适用程序时,应当从案件本身的特点出发选择正确的适用程序。若出现两种制度竞合的情形,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只能选择其一予以适用,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在选择适用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前提下,对其选择适用程序进行适当的引导,以期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一)如果案外人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为在执行阶段,中止执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诉,若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在该诉审查、审理过程中不能停止原诉判决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若原诉已执行完毕,则会加大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难度。
(二)如果案外人在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就发现已生效的裁判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制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案件生效裁判并未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过新诉请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元裁判即可维护其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启动再审程序需按照原审程序对原审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三)如果发现案件是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合谋以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行为的情形,案外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即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案件根本就没有审理的必要,无需再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只需要直接撤销即可。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两种制度的立法背景相同,两者针对的都是已生效的裁判,且都是案外人救济其权利的非常救济措施,但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立法背景等方便存在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两种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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