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商业秘密与单位员工之间进行的一种保密性的约定,但是对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那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呢?本站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
1、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
2、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3、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二、约定竞业限制的双方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介绍,相信大家都清楚了,对于竞业限制,法律中规定只能是与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约定,如果属于一般的普通员工,那么就没有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必要。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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