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温费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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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仲夏,烈日炎炎,职工在如此高温的环境下作业,是一件辛苦甚至有危险的事情。在高温天气时,我国国家法律法规也相应的作出一些规定,对高温作业的职工进行补贴。那么今年乌鲁木齐高温费是怎样的呢?本站小编为您介绍。
一、乌鲁木齐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今年,自治区高温津贴标准仍保持以往水平不变,企业应按照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的标准向高温作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标准。
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乌鲁木齐今年高温津贴也执行以往标准,6月至9月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70元/月的高温津贴,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高发放标准。这一标准仅限于企业,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高温费的发放范围是哪些人?
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三、高温费是否可用物品替代?
不得以饮料替代,不发可投诉。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乌鲁木齐工作的朋友们可以放心了,乌鲁木齐高温补贴政策还是很好的。各地高温补贴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国家更加关心社会民生,关心到每一个个人的权益,为我们的祖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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