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X与余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9787号
原告:谢X,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谢X诉被告余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090元;2.诉讼费由被告余X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原告经应聘到被告经营的按摩店做足疗工作,工资按业务量提成,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或者微信转账。2021年1月底被告的按摩店因违规被派出所查封,至今都未营业。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2021年3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020年12月份工资9090元,并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工资属实。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称资金紧张,愿意在2021年3月底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余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余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员工号十三号谢X2020年在云旬保健按摩店(原狮城足浴)上班,现店内欠2020年12月工资9090元,余X承诺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找余X付责。余X在落款处签名并留下身份证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欠条等书面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余X向原告出具欠条,且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欠条明确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0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谢X支付工资9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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