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工资待遇需要发放吗?
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工资待遇需要发放吗?
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必须要发放的;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要降低薪酬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但这种主要是指基础类的工资待遇,一些与公司经营情况有关的奖金或非约定类的待遇,可以减少或不支付。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在疫情防控期间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4.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例如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允许复工的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6.对允许复工的企业,要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担心会感染新冠病毒不肯来上班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7.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8.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企业现金流严重不足,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疫情期间而不能正式工作的,国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要发放该有的工资而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但对于发放的标准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保障到劳动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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