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销售假药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XX,被告人吴X及其辩护人徐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吴X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乐都XX的“渝中食品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2粒“功夫之王”销售给谢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另从上址内查获“功夫之王”等药品共计220粒。其中共计102粒“功夫之王”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照片,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及人民币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试用期离职应该怎么办?
每个人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有试用期的阶段,那么试用期离职要怎么做呢?试用期离职是不是和正式职工离职是一样的呢?试用期离职方式选择错误又会对自己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关于这些问题应该是很多人都想弄明白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试用期离职要怎么做吧。“试...
-
享受年假的要求主要是什么
一、享受年假的要求主要是什么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比如,员工在原单位工作了3年,2011年4月末从该单位离职直接进入A单位工作。那么员工连续工作3年,符合“连续工作满12...
-
过年法定三倍加班工资是哪三天
一、过年法定三倍加班工资是哪三天节假日,这七天都是我国的带薪假期,假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任何私人及单位都不能改变假期时间,如果需要假期加班则需要给予加班费为补偿。过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春节是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春节法定假期,也是带薪假期。这3天...
-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算连加班时间吗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算连加班时间吗?计算误工费时不包括加班时间,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