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未还清离婚怎么办?
现如今的高屋价让许许多多的工薪阶层都面临极大的购房压力,尤其是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有的选择租房,有的选择贷款买房成为房奴,也有的年轻的夫妻为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婚房,选择贷款买房,但是有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房贷未还清离婚怎么办?
房贷未还清离婚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贷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之外,我们还要明白,贷款和按揭的区别,不要把这两个概念搞混淆,贷款是已经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已经把房产归为贷款人所有,所以在离婚时,一方获得所有权,相应的应该给予另一方补偿,而剩下的贷款也该有房产所有人自己来独立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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