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可自愿放弃吗
一、子女探视权可自愿放弃吗?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
二、探视权性质
探视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视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探视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体而言,如果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则可以放弃;如果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则不能放弃。
离婚的父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视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探望等权利义务被保留了下来,法律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行使亲权。
赋予探视权独立权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亲权,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的各项权能处于基本完满状态,探视权隐含于亲权当中,尚为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离异后,亲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探视权作为亲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由潜在的隐含的权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能,归属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该方行使包括探视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见,探视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其亲权行使的延续,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探视权显然具有亲权的诸多属性,其与亲权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相对比较窄。
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探视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是双方亲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长的关键。因此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时,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无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履行探望之责,同时,探视权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弃,义务是探视权中的应有之义。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促进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为了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父或母关心子女成长,应该赋子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
-
监护人的职责保险是怎样的
监护人的职责保险是怎样的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一、...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环境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国家也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最近也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了一项条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环境是什么意思?按照规定,就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禁止了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和虐待等行为。...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有哪些
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父母除了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外,同时还负有监护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那么就会对子女有一定的监护责任。那究竟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有哪些父母...
-
夫妻双方争取小孩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要是出现双方都想要小孩抚养权的情况,那么多数都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因为小孩抚养权问题而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起诉到法院,由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在打官司的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那么夫妻双方争取小孩抚养权要什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