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资料?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资料?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资料主要是劳动合同、个人文件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员工通常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一)及时结算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为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协助办理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已再就业的,其档案应转入新用人单位;未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当地指定的部门。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4、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以书面注明存入档案。
5、用人单位对违纪人员开除、除名处理的同时,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
6、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劳动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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