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异议与纠纷的关系是什么
一、物业异议与纠纷的关系是什么
物业异议与纠纷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异之处。所谓的物业异议,就是当事人对物业有关的事项有两个以上截然不同的论断。而所谓的物业纠纷,就是指物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有关物业的事项争执不下的这种情况,也就是指在物业这方面不容易解决的一些问题。所以这样看来,物业异议与纠纷是一个意思。
二、物业管理异议与纠纷的预防
1、明确自身地位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开发商选聘或是通过业主选聘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处于主导地位。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是使用人,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接管物业项目,是业主来选聘的,业主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尽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但业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扮演好“大管家”的角色,不仅要按照合同内容履约服务,还要为业主提供专项和特约服务,即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服务和有偿的服务。
2、规范服务行为
第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我规章制度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建立完备、严密、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确定企业宗旨、文化理念和发展愿景,以为业主服务为核心,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提高,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二,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物业管理基本原则。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约束自我管理服务行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文明地行使物业管理服务权限,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紧密配合,求得社会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支持,公开、透明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认真签订合同,避免异议与纠纷的产生。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订立;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目前,地县级城市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虽然都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都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合同上对双方的责、权、利约定不清楚,具体的管理服务责任不明确,还有待细化、量化。必须坚持原则,以免发生纠纷时缺乏合同依据。
3、加快行业发展
由于地县级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存在企业资质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专业人员匮乏、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
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基础管理,起核心作用,为物业管理市场实现规范化运作创造外部法规环境和行业环境,根据实际,制订地方性的管理法规,管理、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协会,为物业服务企业搭建交流、沟通、互动、学习的平台,多对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正面宣传,普及业主树立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消费意识。
职能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年审管理,优胜劣汰,扶持一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升资质、上等级、创品牌,创建几个“省优”甚至“国优”的优秀项目,促进地县级城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业的健康、稳步、规范发展。
所以现在这个问题就可以有很清楚的答案了,物业异议与纠纷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异之处。所谓的物业异议,就是当事人对物业有关的事项有两个以上截然不同的论断。而所谓的物业纠纷,就是指物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有关物业的事项争执不下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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