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二、《民法典》合同违约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违约并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传统民法体系的一大突破,也是民事立法上的创新之举。
适用本条的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法律关系;(2)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3)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债权人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三、如何认定合同关系和违约行为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受损害方提起违约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颁布后,法律赋予受损害方在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违约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有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违约,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了债权人遭受了严重精神伤害,则该债权人可以向其追究精神损害费。同时对于违约金的诉讼费用可以由违约方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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