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校园霸凌要承担什么责任?
近年来校园霸凌逐渐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现如今校园欺凌的现象仍在不少学校发生,在校园欺凌者的案件中被欺凌者由于身体精神脆弱或者被欺凌者恐吓而不敢告诉老师家长,从而致使其长时间生活在阴影之中,身体和心灵更是遭到了严重的损害。
认定校园霸凌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对受害人的心理上或者身体上造成伤害,主要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种类型,校园欺凌的手段多种多样,施暴人甚至有时无形中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校园霸凌常见的行为: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财务欺凌;网络欺凌。
霸凌行为人本人,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欺凌方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侵犯人身、财产损失案件,承担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侮辱、殴打、故意伤害他人、通过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处罚视情况主要包括罚款及行政拘留。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等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被霸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推定学校有过失,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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