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方未付尾款,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方未付尾款,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卖方协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此时买方未付剩余尾款,卖方能否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呢?
01“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02”笔者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买方迟延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经卖方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买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未支付尾款导致买卖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卖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买方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03“参考案例
卖方某公司与韩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8月4日,韩婧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发现地下室系违法搭建,因此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现韩婧已经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韩婧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韩婧应在2018年7月12日前行使合同解除权。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则买方可以在解除权的期间内请求解除合同,相反当买方违约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买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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