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没下来买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律师解答1.01W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只要是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订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只要是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订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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