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一、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屋、承租公有住屋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屋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屋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二、宁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经济适用房的位置
1、位于宁波镇海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位于澥浦、九龙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三、宁波经济适用屋价格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屋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屋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屋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屋,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屋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屋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屋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屋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屋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屋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屋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屋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屋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在我国相关的经济适用房应由县一级以上的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不得高于同区域的普通住屋,并存在一定差额,体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我国的居民符合相关的条件时,应收集自身证明材料进行申请这类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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