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商标抢注是否有盈利?
商业活动中商标抢注是否有盈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可见,在我国,必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律也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在商标注册制度上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并以商标的强制注册为例外。
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完全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和申请商标注册,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样,任何人也无道德或法律义务让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其利益。一个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主决定。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委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违背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应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尽管使用未注册商标给使用人产生一定的利益,但这种使用为一种事实和自然法上的权利,而不能产生专用权。
与注册商标权相比,未注册商标权具有自然性、便利性、使用性、易变性等特点。自然性是指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设计或者聘请他人设计一个商标,就可以自然而然的获得对该项商标的所有权,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续。便利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商标权,无论是许可、质押、投资还是转让,都不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易变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犯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随时对其商标进行任意修改。试用性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权利人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没有把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如果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
商标的盈利需要结合一定的市场环境,具体的情况是自己盈利的重要部分,但是此类行为一旦违法,那么自己的盈利就是非法所得,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合理的解决有关的问题,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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