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征收土地私自贩卖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某些村官征收土地私自贩卖,用集体的所有物为自己增加违法的收入,这一行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管是村官还是农民,都没有权利去私自买卖土地。当我们遇见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保护国家土地的权益呢?下面由本站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私自贩卖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量标准的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判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农民或者村官征收土地私自贩卖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广大群众可以在知情后保留相关的买卖证据,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且私自买卖土地都是无效的,我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法的土地流转,不能借此获得非法的收入。以上就是本站关于私自贩卖土地的相关内容,有更多问题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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