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时效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什么
众所周知,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享有抗辩权。抗辩权主要是用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权利。对于原告的请求权,法律上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那么,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是时效抗辩权。接下来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二、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
1、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
由于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所以形成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既可以是为自己谋取权益,也可以是为自己免除或设定义务,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当中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是义务人,呈现多重性的特点。
但诉讼时效的适用则较衡一地适用于权利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制度上,其适用对象针对的仅是权利人。
2、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多表现为除斥期间,有些特定的形成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期间,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间。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权、变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而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则比较严格,除了均有明确的时间届限外,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属严格的法定期间。
3、形成权的行使可法定可约定,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形成权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行使之外,当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约定行使的条件,遵循缔约自由的原则,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行使期限,法律并无非常严格的限制。
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条件,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问题,这个标准显然与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具有多样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4、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
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
通过阅读,我们知道当双方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如果原告错过了诉讼时期进行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使用时效抗辩权,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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