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离婚后债务纠纷追偿权如何规定?

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债务纠纷追偿权如何规定?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

离婚时,夫妻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双方就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其中一方已经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