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1. 担保期间 所谓担保物权期间,又称担保物权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能够行使担保物权的有效期间。简单地说,系担保物权的有效存续期间。
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
1.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2.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余条款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的作用是确保在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处置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自行约定的,对于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这一问题,小编就介绍到这,更多疑问,欢迎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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