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经鉴定判医疗事故罪是否合理?
不经鉴定判医疗事故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实际作出判断,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看行为人有无重大过失,是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的相关鉴定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并且有些情况在鉴定起来比较麻烦,那么如果通过诉讼的手续来获取应得的赔偿金就会更为地有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患者一方认为是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一方要经过冷静、理智的调查研究或者咨询、论证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我国法律确定的医疗事故处理的体制是双轨制,即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入鉴定程序,鉴定报告作出后再行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简单审理后再委托医学会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可以告诉当事人按其他医疗侵权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是医疗事故纠纷的,直接委托当地医学会鉴定。
3、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起着直接证据作用,所以,不管是直接委托鉴定,还是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当对案情整体把握。如果根本无法鉴定为医疗事故、不能确定医疗过错的,提起起诉更应慎重为宜。
对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可以采纳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程度予以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被鉴定为完全责任时,才符合“造成”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综上所述,严重的医疗事故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医疗事故罪的侦查中,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均不难界定,关键是犯罪客观方面难以证明。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即“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关键是犯罪客观方面难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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