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人手上拿药是属于医疗诈骗吗?
一、从别人手上拿药是属于医疗诈骗吗?
从别人手上拿药是否属于医疗诈骗,应当根据诈骗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比如说骗取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实际中,构成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2、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3、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4、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如果医生看诊时,确实符合以上情况的,那么即属于医疗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规定,构成医疗欺诈将承担以下的责任:
1、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因此,受有损失的患者可以请求撤销医疗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追究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
根据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可能构成以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3、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欺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并且,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也同样会受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二、医疗事故方面法律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很多的人对于医疗诈骗的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目前我们国家的医患关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紧张的,主要就是在医疗方面容易发生一些纠纷,如果说构成医疗诈骗的话,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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