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否可以复议?
一、行政不作为是否可以复议?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行政复议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予复议的行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对象却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行政复议不作为本身并不受司法审查。在行政复议中,一项复议申请将引起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是否受理、审查复议案件和作出复议决定等一系列行政程序性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程序活动的最完整履行就构成作为的行为;反之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每一过程的未完成、未终了都可能将其视为不作为。复议机关的种种不作为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其潜在危害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复议终局的情况下,一旦复议机关不作为,几乎可以致申请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3、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不作为,是一种懒政行为,会给人民群众办事带来障碍。如果影响到切身利益,群众可以发起行政复议,要求政府机构改正并针对自己的诉求做出处理。复议没有解决掉问题的话,当事人还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将有关部门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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