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与“处罚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在涉及违建认定与处置的案件中,被征收人会经常听到“一事不再罚”与“处罚时效”这样的法言法语。
实践中,也有一些善于学习的被征收人对学习法条颇有心得,会在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沟通中主动提及这些问题。
问题一:一事不再罚该如何正确理解?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张三的房屋在征收前即因未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建,并由当地镇政府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张三也积极缴纳了罚款。
然而在面临征收项目时,张三的房屋竟再次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建,并被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面临被零补偿强拆的厄运。
那么问题就来了,相关行政机关对张三房屋的处罚行为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呢?这样的二次处罚,又是否站得住脚呢?
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的实质,是“一事不再罚款”。
对此,蔡小雪法官在发言中指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核心目的是消除违法状态的存在。
当事人当年对房屋的建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其后房屋长期占用一块土地的状态也是违法的。
而“责令限期拆除”的目的,是要解除这一违法占地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并不适用前述第24条的规定,也不是对其再次进行罚款的行政行为。
故责令拆除行为本身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违建处置中这样的二次处罚又很可能是站不住脚的。
理由在于违建经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如果房屋得以保留,并没有遭到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实务中即可视为合法,在征收中就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问题二:处罚时效2年,不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若李四的房屋于2009年未经审批直接建造,直至2017年涉案地块面临征收时才被发现属于违建,那么行政机关是否还能对其予以处罚呢?
这里需要理解的是,违法建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连续状态,且其这一状态始终未终了。
因而前述2年的处罚时效,并不适用于对此种情形下的违建处罚,行政机关仍然有权对其违建作出罚款直至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置。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观点均来自于司法实务领域,可能会左右甚至决定某起诉讼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某一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但征收维权是一个“一揽子”的整体,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局部,因而被征收人完全不必因权威专家的一些观点而感到沮丧、郁闷,而是要客观、全面的看待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很多时候,复议、诉讼只是维权的手段、方式和一个重要的过程,其结果本身并不重要。
通过启动程序搭建协商、沟通平台,进而实现补偿数额的实质提升,才是被征收人最应当去努力争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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