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所受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就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周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于段某某老人的不幸罹难,我们深表惋惜和遗憾,同时也谴责此类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径。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人周某某经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病鉴定,被认定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周某某属于初犯,尽管他属于刑事限制责任能力人,但从一贯表现来看,社会危害性不大。这点从周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周某某发病时,只是大喊大叫,从未打过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自认为堰塘由他承包和喂养了鱼苗的情形下,逐一、依次发现唐某、段某、段某某三人在该堰塘钓鱼,在干涉无效的情形下,精神受到刺激,使原本就脆弱的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频临崩溃,对段某和段某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如果监护人能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这个惨剧原本可以避免。
第三、被告人周某某认知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但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对其行为给被害人段某某的家人在经济和情感上所造成的损害感到忏悔并苛求原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从被告人周某某的个人经历来看,他由于工伤而患上精神疾病,后因离婚导致病情加重,且家庭贫寒,收入微薄,无钱治疗,以致于周汝中十年来一直饱受病疼的折磨,就是这样的悲惨遭遇和不幸人生,还酿成了今天的苦果,这不次于雪上加霜。就当前情况看,被告人周汝中家里还有年迈双亲,大儿子还未成年就外出务工,小的儿子还在读小学一年级,原本就残缺的家庭变得更加风雨飘摇、支离破碎。
审判长,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被告人周某某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以上辩护观点,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
桂宝来 吴 毅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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