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
(2)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3)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
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可以接触到弹药的公民来说,是不得擅自将弹药带到车站等的公共场所的,否则若是弹药在公共场所被引爆,那么实施非法携带行为的人,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具体的量刑情况,与爆炸后的伤亡人数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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