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在刑事犯罪的客体里面,就明确说明了该罪实际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对象又是什么。这就可以让我们清楚的知道,究竟这样的行为是侵犯了怎样的法益,从而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大家知道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犯罪行为。因此,于本罪而言,新刑法对旧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它不仅缩小了犯罪主体,即从国家工作人员变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且还缩小了犯罪侵犯的对象,即从人犯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笔者认为,刑法将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界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只有如此界定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范围才是科学的:从规范的对象领域看,行政司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出现公权对私权的干涉最多也最致命;从需要规范的实质内容看,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身和自由权最容易受到侵害;从规范的必要性看,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对人被侵害后,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最不易或不能得到救济;从规范的对象人员构成看,应该是一切被公权侵害的相对人。
因此,刑讯逼供罪侵犯对象范围可以归纳为:行政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切有违法嫌疑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包括治安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而不应该是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种人。
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47条的刑讯逼供罪涵义规定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行政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切有违法嫌疑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
二、刑讯逼供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最高检察院规定应予立案的八种情形为: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只能是特殊主观,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一般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当中的,此时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采取了一些违法的行为进行逼供。对于如此行为,我国法律中规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至于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主要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
生产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生产伪劣种子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的认定。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过失犯罪的规...
-
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怎么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非法变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非法变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