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没有谅解书可以取保候审吗
一、入室盗窃没有谅解书可以取保候审吗
没有谅解书,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未成年盗窃罪前科会不会累计入罪?
不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以理解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五年再犯罪不认为是累犯。因此,不应将其犯罪前科作为现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未成年盗窃前科排除于法有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规定,实际上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累犯情节,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消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未成年人一旦前科记录被消除,日后重新犯罪,司法机关也不能引用其前科犯罪记录,其前科犯罪不能作为其罪行从重处理或处罚的原因。而《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前科入罪是一般犯罪的入罪情节。因此,作为入罪情节的盗窃前科,在法律具体使用中,应将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作为例外,排除适用。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限查询且须保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该项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仅仅限于查询,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相关犯罪记录。如需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势必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有盗窃前科,这样明显违背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强制性规定。
3.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年龄小,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较强,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能够让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若因其前科记录,不论未成年人今后表现如何,给其贴上人身危险的标签,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自暴自弃,那么将影响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甚至可能导致危险极小或者不再具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对未成年犯累犯的除外规定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仅是为他们未来提供生活环境与发展空间,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
未成年盗窃罪前科不会被累计入罪,未成年盗窃计入前科,日后在犯法,司法机关也不能引用该犯罪者在未成年是的犯罪前科,并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该保密,只有在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或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才能够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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