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犯罪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在信息网络上、通讯群组中传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本罪罪与非罪的区别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关键是主观要件,是不是故意以明知犯罪目的而去教授的。
三、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区别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2、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质。
3、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4、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5、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6、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能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教唆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关于“怎么样才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此。司法实务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往往也容易混淆。而上文中就二者做出了对比,梳理了六种不同之处供大家参考。要是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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